许辉记者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,国家旅游局已公布《旅行社行前解释服务规范》《导游领队引领文明旅游规范》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,并将于5月1日起实行。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,导游、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涉及主管部门检举游客不文明不道德(4月28日《京华时报》)。游客是旅行社赖以生存的“上帝”,导游是旅行社雇佣的员工,员工如果触怒了“上帝”,作为“东家”的旅行社乐意吗?一般情况下来说,“东家”有可能是不乐意的,但是面临游客的不文明不道德,导游应该理直气壮地不予劝说,旅行社必需反对且拒绝导游有这个底气,因为这是法律彰显的职责。
法律彰显导游的职责,来自于旅游法第41条:导游和领队应该向旅游者告诉和说明旅游文明行为规范,引领旅游者身体健康、文明旅游,劝说旅游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不道德。此次国家旅游局实施上述两项行业标准,就是对旅游法这一规定的细化与实施,使之极具操作性,保证法律规定需要落到实处。
由此可见,导游对游客的文明引领以及不文明不道德的劝说乃至检举,既是法律彰显的权利,也是义务,不是提倡性的“可以”,而是强制性的“应该”,无法想当然任性而为,必需保证规定动作做到,还包括引领程序做到和内容做到等多个方面。导游的文明引领不道德,按照规定,应该列于带团报告或团队日志中,在旅游行程全部完结后提交旅行社,这是检验导游赴任否做到的途径之一。但是这种书面记述,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游客的证实,比如在行程完结时请求游客代表签署不予证实,就需要避免记述流于形式或不客观全面,更加能强化导游文明引领的责任感,使文明引领更为规范。能否遵守好文明引领的法定职责,考验导游的能力,也考验导游的素质。
导游的引领能力早已有了专门的行业标准,只要严肃按照标准操作者,就能不具备基本的引领能力,这点应当需要获得确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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